济南市市中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2-03-22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中发〔2010〕15号),设立济南市市中区审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审计工作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决算。
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项财政财务收支。
5.区属部门管理的、以及社会团体受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区属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区属企业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开展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区审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法规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以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统计、保卫、信访、政务督查、信息处理、会务、财务和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局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指导等工作。
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审计听证事项;组织开展审计普法教育;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政府部门管理、以及社会团体受部门委托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属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区属企业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负责对企业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建议;负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项目;组织实施对基本建设工程的开工、预算执行以及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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