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2-03-22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中发〔2010〕15号),设立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全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配合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推进环境信息化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我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法制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工作;负责对全局各科室执法文书规范性的审查及处罚文书的制作、下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需法院配合环保执法的相关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的受理和听证的组织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财务、物价、审计工作法规和制度;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排污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工资晋升、套改、发放、劳保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环境管理科(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牌子)
贯彻执行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负责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控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计划;负责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任务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控制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度;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控制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畜禽养殖场废物排放的监督检查与污染管理;负责我区生态文明村建设的创建工作;负责生态市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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