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2-03-22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中发〔2010〕15号),组建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区人事局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外的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局垂直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职责和连续工龄认定职责。
2.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 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 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 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 加强对全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劳动保障业务、劳动争议调解业务的培训与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施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工程;贯彻落实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以及补充保险政策、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区级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有关规定;编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五)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调查和信息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推行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意见,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市宏观调控企业职工工资的政策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负责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协助上级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登记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上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九)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负责全区公务员队伍建设,拟订全区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区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承办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事项;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科以下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室负责人的任免和聘任审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协助区委有关部门做好全方位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荣誉制度,拟订区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十)综合管理职权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一)指导全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执行上级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及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备案和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执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人事管理、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综合调研、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区政府部分部门(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含科级)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按照基金监督制度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与辞退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落实公务员考核、奖励、奖惩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拟订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制度,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项;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公务员申诉控告实施办法;受理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意见,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承办相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人事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名、考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办理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审核手续;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规划和实施办法并贯彻落实;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指导全区社保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险政策的普及和咨询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险责任目标任务,协调指导全区街道办事处落实社会保险责任目标任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劳动监察科
拟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协调劳动者(含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区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本局科室、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接待、办理相关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查处;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就业促进科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有关规定、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乡各类劳动者的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相关规定;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才(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关系科(挂职业能力建设科牌子)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贯彻上级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职工调配政策并负责办理政策性安置。
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审查认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