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2-03-22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中发〔2010〕15号),设立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与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下放的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取消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三)取消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四)取消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城市客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拟订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责任。
四)承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五)承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六)承担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七)承担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八)承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九)承担行使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负责统一规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
(一)执法指导科(挂装备科牌子)
负责拟订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关系,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基层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
负责执法财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编报城管执法专用装备计划;负责城管执法专用装备的配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暂扣物品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审理科
统一规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程序、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负责区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组织区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会审工作;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区级行政处罚案件非诉执行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管执法人员专业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监督科
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对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区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综合考评工作;纠正和处理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相关部门移交、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等涉及城管执法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城管执法的社会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志愿者、城市管理协管员开展相应工作;负责与城管执法工作有关的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城管执法行风建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