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区财政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职责的通知
日期: 2012-04-10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和市编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财政局等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济编办发[2012]13号)精神,经研究,取消区财政局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