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赋予街道“五项权力” 持续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日期: 2021-06-30

为进一步增强街道统筹协调能力,近期,市中区委编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赋予街道“五项权力”进一步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为街道赋权增能,切实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综合管理效能。

一、赋予街道考核评价权

提高街道对区直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权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考评重点,评价结果占被考核部门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33%,占被考核派驻机构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赋予街道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提拔、晋升及调整要书面征求所在街道的意见,派驻机构要按照双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双向报告述职,由街道和区直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双向考核评议。

三、赋予街道综合管理权

坚持管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通过赋权明责、优化机制、完善程序,做实做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便民服务中心,建立派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提高街道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四、赋予街道规划参与权

街道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保障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规划编制前,相关部门要会同街道开展公众意愿调查、意见征集等工作。规划材料报审时,要附街道意见。规划实施时,相关部门要会同街道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五、赋予街道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区级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市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市中区中长期规划计划、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计划等9类涉及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时,必须征求街道的意见建议。区委、区政府研究涉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有关会议,街道相关负责人要列席参加。对于街道提出的相关建议,区直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要作为优化完善决策和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