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编办认真学习贯彻鲁编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
日期: 2014-05-13
按照省、市编办要求,市中区编办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一是加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组织登记人员认真研究学习《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有关内容,同时将两个文件挂到区编办网站进行宣传。二是规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程序。按照省、市编办要求,从4月1日起,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改为确认,市中区编办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开办资金时,规范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表,并协调区财政局为有关事业单位开具资金确认证明。三是创新和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和《事业单位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后,市中区编办强化措施办法,改进监管方式,规范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开展了全区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标牌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切实监督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